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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调岗,劳动者如何维权胜诉
来源:钟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2
浏览量:3015

用人单位无故调岗,劳动者如何维权胜诉

关键词:擅自调岗 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属于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未到新岗位就职是否属于旷工?

案件名称:劳动争议纠纷

审理法院:桂林市xx人民法院

劳动者委托代理人: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钟慧玲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劳动者刘某2008年入职于xx公司,双方先后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为业务岗位,刘某具体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工资将近万余元。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公司内部人事变动,直接将刘某调整到仓库任调度员,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刘某不同意调岗引发本案纠纷。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xx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仲裁委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xx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并经一审判决:xx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而结案

各方观点:

某公司诉称:刘某与某公司双方之间先后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岗位为业务岗位,只要在业务岗位范围内调整均属于用工自主权,刘某未到岗上班,按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某辩称:某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调岗,新的岗位工资待遇相差太大,刘某未到岗并不是无故旷工,而是到有关部门咨询如何维权,原告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调整刘某的岗位,改变刘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应符合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2.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3.调整岗位后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4.不具有惩罚的性质等。审理中,某公司未就其调整刘某的岗位系未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进行,且与原岗位的待遇相差太大,故某公司调岗违反法律规定,刘某未到调整后的新岗位上班不属于旷工行为,刘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评析

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于用人单位调整岗位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如何调岗?

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若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依约调整。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但应符合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2.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3.调整岗位后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4.不具有惩罚的性质;5.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某公司因自身内部人事变更,将刘某调整到仓库工作,变更了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未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擅自进行调整,且调整后的岗位待遇相差太大,因此,某公司调岗损害了劳动者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未到新岗位上班,并不属于旷工,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引起,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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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钟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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