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慧玲律师主页
钟慧玲律师钟慧玲律师
182-9000-8428
留言咨询
钟慧玲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特殊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钟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6
浏览量:581

离婚纠纷,特殊房产如何分割

审理法院:

桂林市xx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钟慧玲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56月,原告陈某(男)向桂林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刘某(女)离婚。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子女。双方因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冷淡,被告一直对原告实施冷暴力,现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长期分居,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同意离婚。但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原告陈某名下,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原告认为,该房屋虽婚后购买,但是由原告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根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被告请求分割的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承办过程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依法听取被告的诉求意愿,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解,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被告请求分割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围绕争议的焦点收集证据,《付款凭证》系由被告转款,虽然款项来源于原告父母,但原告父母将购房款转至被告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因此,请求分割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原告陈某名下,但属于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

承办的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对本案出资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没有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原、被告平均分割原告名下的房屋。

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起诉离婚,并未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作为被告有权提出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虽然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为什么不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因原告方父母将出资额转至被告名下,属于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行为,不再是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该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离婚时房产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拥有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一般可以认为是出资方父母将房产赠与夫妻二人,房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该套房产应该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

()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子。

应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

()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房子。

该套房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共同还贷的部分一般会被认定夫妻的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由钟慧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钟慧玲律师咨询。
钟慧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856好评数30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5号桂宁律师事务所
182-9000-842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钟慧玲
  • 执业律所:
    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3*********76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桂林
  • 咨询电话:
    182-9000-8428
  • 地  址:
    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5号桂宁律师事务所